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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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年 50卷 2期
刊出日期:2019-04-28

道德与人生
   
道德与人生
5 向波
人工智能应用与著作权保护相关基础问题探讨
人工智能在文化产业市场中的应用主要影响到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模式与供给成本。当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投入要素加以使用时,便会在新的收入流的基础上产生某种制度变迁的激励。基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利益冲突发生以后,通过财产权制度来协调和解决该种利益冲突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但著作权并不是唯一可选的制度方案。基于解释论的立场,我们不能从现有法律规定得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于智力成果的结论。基于消费者偏好与社会评价机制,有必要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不表达人工智能的思想、情感,可被定性为纯粹的表达。从解释的主观性来说,不能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判定视为纯客观的过程。相比较而言,通过邻接权来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能是一种更优的制度安排。
2019 Vol. 50 (2): 5- [摘要] ( 59 ) [HTML 1KB] [PDF 0KB] ( 184 )
15 邓建志程智婷
人工智能对专利保护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及其广泛应用,对现行专利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问题,主要涉及发明人资格、专利权归属以及专利审查标准等三个具体问题。就发明人资格而言,人工智能具有成为发明人的客观条件,但仅能享有发明人署名权。在专利权归属问题上,人工智能不具备成为专利权人的客观条件,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和应用操作者等参与主体可遵循“约定优先”之规则;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照他们对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所作贡献的重要程度确定专利权归属:通常说来,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因贡献最大,法律可规定其为专利权的优先获得者;若人工智能的应用操作者能证明自己也作出了实质性的重要贡献,则其可以成为专利权人或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一起成为共同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标准方面,可适当提高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专利三性”审查标准,并引入“绿色性”标准作为其价值导向,以提高人工智能专利的质量水平。
2019 Vol. 50 (2): 15- [摘要] ( 77 ) [HTML 1KB] [PDF 0KB] ( 140 )
25 曾炜曾姣玉
知识产权法下人工智能系统的法律地位
当今人工智能系统已经“创造”了包括音乐、小说、食谱等作品和潜在的可授予专利的发明。然而各国知识产权法却并不承认非人类作者或发明人的法律地位。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目的,知识产权法应适时承认人工智能具有作者和发明人的身份。其条件是人工智能创造物符合知识产权的客体要件,而且人工智能在作品的发展或发明的创造中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符合这两个要件的人工智能创造物,应通过借鉴现有的职务作品或职务发明的分配机制,将其知识产权分配给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2019 Vol. 50 (2): 25- [摘要] ( 47 ) [HTML 1KB] [PDF 0KB] ( 162 )
35 邱润根曹宇卿
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而受版权保护取决于其是否是智力成果并满足独创性特征。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质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当其内容能够与其他表达相区别而被受众触动就满足了独创性特征而属于作品并受版权保护。人工智能在人支配下的“自主创作”能力,使得人工智能并非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才是真正作者,因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应归属人工智能使用者。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程度应兼顾人工智能使用者和其他受众的利益。
2019 Vol. 50 (2): 35- [摘要] ( 72 ) [HTML 1KB] [PDF 0KB] ( 212 )
44 黄武双谭宇航
机器学习所涉数据保护合理边界的厘定
机器学习过程中会利用自然人个人信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经营者享有竞争利益的数据等,为此需准确厘清这三种数据类型的权益边界。利用自然人个人信息时,要以保护自然人人格利益为前提,同时考虑数据收集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充分,谨慎地划定边界。利用他人作品时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需从输入结果的过程、输出结果的过程以及侵权责任主体等确定保护的合理边界。利用经营者具有竞争利益的其他数据时,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可受保护;未经他人同意而利用他人公开的数据,应考虑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以及竞争是否正当。
2019 Vol. 50 (2): 44- [摘要] ( 24 ) [HTML 1KB] [PDF 0KB] ( 153 )
53 王琼
列宁关于党代表大会代表问题的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列宁在创建苏联共产党和领导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过程中,对无产阶级政党代表大会的代表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和实践探索,在代表的产生、代表的履职、代表的作用发挥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基本思想和理论认知,把马克思、恩格斯建立的无产阶级政党代表大会代表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初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实践模式,为党代表问题的理论深化和实践发展奠定了基础。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代表大会代表问题的思想,具有明显的实践性特征,对深化和完善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19 Vol. 50 (2): 53- [摘要] ( 32 ) [HTML 1KB] [PDF 0KB] ( 166 )
61 孙福胜
马克思恩格斯人的能力理论探析
马克思、恩格斯高度重视对人的能力问题的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的能力问题的研究包括人的能力的本质定位、人的能力的物质基础、人的能力的发展目标、人的能力的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体现出人的能力的实践性、发展性和个性化等鲜明特征,这些“部件”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人的能力理论的“硬核”。马克思、恩格斯人的能力理论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如社会各界要高度重视人的能力问题的研究,要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加强人的教育和训练等等。
2019 Vol. 50 (2): 61- [摘要] ( 82 ) [HTML 1KB] [PDF 0KB] ( 160 )
69 靳凤林
中国王道政治的伦理指向与古今之变
中国历史上的王道政治是在与霸道政治的对立统一中逐步走向成熟的,其主要包括天经地义的空间伦理、三代至上的时间伦理、家国同构的宗法伦理、以德为主的仁政伦理、民为邦本的社会伦理等复杂内容。到清朝末年,在西方的坚船利炮、商贸往来、文化渗透等多重压力裹胁下,开始了从天经地义到天崩地裂、从三代至上到来世永恒、从家国同构到家破国裂、从德政伦理到霸道横行、从民为邦本到民之裂变的艰难嬗变历程。
2019 Vol. 50 (2): 69- [摘要] ( 57 ) [HTML 1KB] [PDF 0KB] ( 171 )
75 苏蓓蓓
孔子阶层美德伦理刍议
阶层划分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孔子的阶层美德伦理以“士农工商”四民的职业划分为现实根据,同时对“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的等级划分进行了生产、分配、消费上的经济规定,并为每一阶层的利益追求提供了价值标准,使其在追逐现实利益时,也依然能够保持对义的坚守。以此在规范当时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能跨时空、超阶层地为现今社会结构的完善与义利关系的统筹提供借鉴。
2019 Vol. 50 (2): 75- [摘要] ( 42 ) [HTML 1KB] [PDF 0KB] ( 176 )
83 胡中俊田静
作为否定性行动的不作为——“见死不救”现象的一种哲学分析
一般认为,“见死不救”是不作为。然而,这种理解却不能充分地展现它的内在机制。按照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对行动的分类,“见死不救”这样一种不作为也可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动。尽管“见死不救”这一现象的发生受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心理的影响,是整个社会缺乏信任的一个缩影,但从行动主体的角度来看,未施救事实的发生只有两种可能:其一,能救但没有救;其二,不能救而没有救。“见死不救”行为的特征在于主体“不救意向”和“不救行为”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是它能够被看作行动的一个重要理由。将“见死不救”视为否定性行动是一种更深刻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它将有助于唤醒人们的主体意识,主动成为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参与者。
2019 Vol. 50 (2): 83- [摘要] ( 92 ) [HTML 1KB] [PDF 0KB] ( 152 )
90 朱松苗
论《庄子》之“无”的美学意义
“无”是《庄子》思想的主题,“无”之美是《庄子》美学的核心。《庄子》的“无”既不是空无,也不是虚无,而是蕴含了五层含义:一是与“有”共在的“无”;二是“有”之“无”,这是对自然之“有”的超越;三是作为否定的“无”,即对人为之“有”的否定;如果说前三种“无”构成了“物”之“无”的内涵的话,那么,第四种“无”则是形而上的“道”之“无”,它是万物的原初本性,也是前三种“无”存在的基底;第五种“无”是“无无”,与其说它是“道”之“无”的否定,毋宁说它是真正的“道”之“无”,它要否定任何将“无”变成“有”的企图。《庄子》之“无”的思想对中国古典美学和艺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显现了中国古典美学思想的内在逻辑理路。因此,对于中国美学而言,审美既不能见物不见人(道),也不能见“有”不见“无”。
2019 Vol. 50 (2): 90- [摘要] ( 58 ) [HTML 1KB] [PDF 0KB] ( 173 )
98 汪韶军
《老子》重要争议性字词考辨(一)
古今的《老子》诠释似乎陷入到了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的“诠释学的无政府主义”窘境。但通过对地上地下几个重要版本的对勘,可获取更为可信的文本,从而为校准或深入理解老子思想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处择取可能引起思想歧变或错舛的争议性字词进行考辨,以确定“恒道”“以观其所曒”“浴神”“天地而弗能久”“抟气致柔”“玄监(鉴)”等文本,并消除相关的一些误读。
2019 Vol. 50 (2): 98- [摘要] ( 39 ) [HTML 1KB] [PDF 0KB] ( 142 )
105 张伟
论魏晋南北朝时期诗歌摹拟的现象、成因与艺术价值
诗歌摹拟是魏晋南北朝重要的文学现象,包括以《文选》杂拟类为代表的显题摹拟和其他类型的摹拟形式,《诗品》对这一摹拟现象也进行了批评。深入考察摹拟现象的成因,可以发现,摹拟是时人文体自觉意识的产物,新变与摹拟同时并存,不成功的摹拟从反面促进了文体的新变。对于摹拟诗歌艺术性的评价,应考虑当时的历史语境,不同时代的拟诗风格不一。受才情、才性的影响,不同的诗人的诗作艺术性亦有高低之分,不可一概而论,应针对具体文本进行分析。
2019 Vol. 50 (2): 105- [摘要] ( 57 ) [HTML 1KB] [PDF 0KB] ( 170 )
114 王亚萍
因循与渐变:20世纪前期初盛唐骈文研究述论
20世纪前期学界对初盛唐骈文研究分为两个阶段:新文化运动之前主要是复古派出于保存国粹而进行的维护骈文正宗的论争,他们以传统的治学方法来探讨骈文发展,对初盛唐骈文关注很少;新文化运动之后至新中国成立之前是现代学术体系建构的时期,骈文理论也渐趋现代性,这一时期初盛唐骈文研究在骈文史中已开始得到重视,突出了初盛唐骈文的独特性和重要性,但仅限于较为零散的探讨,而且没有专门的理论专著。因此,对20世纪前期初盛唐骈文研究史进行深入把握和细致勾勒,就具有了格外重要的研究意义。
2019 Vol. 50 (2): 114- [摘要] ( 37 ) [HTML 1KB] [PDF 0KB] (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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