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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违法解雇救济从《劳动法》时期的恢复为主、赔偿不足,到如今普遍惩罚、救济失衡,一直未恰到好处地实现解雇救济利益的平衡,究其原因是救济制度既疏离于民事救济的理论框架,也未充分考虑解雇保护的特殊性。这不符合我国《民法典》时代民法的社会化趋势,也迥异于域外国家解雇救济以民法为本的立法模式。以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模式和原理为指导,考虑解雇保护的目标和平衡性,对滥用解雇权等一般违法解雇,遵循完全赔偿原则,缩短仲裁时效,引导劳动关系尽快恢复原状,当劳动关系难以恢复时,遵循合理赔偿原则,对劳动者解雇损失有限赔偿;对社会失当性解雇等特定的严重违法解雇则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劳动者损失为基础,考虑行为过错、用人单位获利等因素确定比例关系下的赔偿金额,确立以恢复填补为一般,以惩罚性赔偿为例外的违法解雇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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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违法解雇,
《民法典》,
恢复劳动关系,
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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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供给侧改革视阈下我国职业培训法律问题研究”(2018BFX194);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劳动领域群体争议的利益衡量与整合治理研究”(SK2018A0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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