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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哈贝马斯的程序正义与罗尔斯的程序正义有着不同的建构逻辑,是在其商谈伦理学的框架下进行论证的。哈贝马斯描绘了"理想的言语情境",并以之置换了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为程序正义构筑了理想的背景条件;哈贝马斯认为,对正义而言更重要的不是逻辑上的"证明",而是实践中的"应用",这种程序正义是在"理性对话"而非"道德推理"的过程中展开的;哈贝马斯通过"普遍化"的方式,即将"我想要"转变为"我们意欲",从而实现某种"持续的同意"。这种通过商谈达成的"共识",是对罗尔斯"重叠共识"的超越,这是程序正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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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哈贝马斯,
罗尔斯,
程序正义,
理想言语情境,
理性对话,
商谈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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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马克思共同体思想视域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研究”(17CKS022); 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文化建设”(PXM2018_014203_50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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