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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64号文件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语言文字的规范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广播、电影、电视使用语言文字应做到规范化,对全社会起积极的示范作用。

  二、县、市以上(包括县、市)的广播电台(站)的播音,除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情况者外,都应逐步达到全部使用普通话。现在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要根据当地普通话推广的实际情况,逐步改用普通话播音。

  三、电影、电视剧(地方戏曲片除外)要使用普通话,不要滥用方言。扮演领袖人物的演员在剧中一般也要讲普通话。如因内容需要,要用某些方言,也不能过多。使用方言的电影和电视剧的数量要加以控制。

  四、电影、电视剧的片名,电影、电视剧片头的制作单位名、字幕、演职员表,以及电影、电视广告,使用文字要合乎规范,不应使用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被淘汰了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应当消灭错别字。简化字以198610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使用汉语拼音,要拼写正确,分词连写,以汉语拼音正词法委员会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1987年)》为依据。

  五、广播、电影、电视使用普通话要合乎规范,应当避免读音差错。普通话异读词的读音以《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198512月修订)为准。

  六、民族地区的广播电台(站),除使用当地民族语言播音外,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可适当增加使用普通话播音的节目。

  七、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电影制片厂、电视片制作单位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使有关工作人员在正确使用语言文字方面,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业务素质。

  八、电影、电视制作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校对制度。必要时可聘请语言文字方面的专家作顾问。对那些在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工作卓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九、各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并积极开展有关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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