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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村振兴要破除机制体制弊端,加快形成城乡互补、全面融合的局面。城市与农村环境是互为依托、相互影响的空间和利益整体,有着诸多的互补性和共生性。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要以系统整体观为引领,以城乡协调发展理念为指导,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城乡环境分割式治理模式,平衡城乡环境关系。而从协调的角度构建法律机制是实现城乡综合性、整体性治理,促进城乡环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路径和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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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环境治理,
区域协调,
系统整体观,
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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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城市环境治理法治化研究”(17FX03);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城市环境治理立法问题研究”(JD16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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