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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民主包括立法过程的民主和立法内容的民主。我国刑法立法在民主性上贯彻得并不完备,存在"修法"主体知识结构缺陷、公众参与立法热情不够、缺乏对刑法立法事后评估制度以及过度滥用民主性的不足。在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框架下提升立法的民主性,需要提升立法者立法水平和普通民众参与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立法制度和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立法,解决立法内容的问题;需要考察刑法通过后的施行效果,解决刑法事后监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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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刑法立法民主性,
刑法修正,
公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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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中国法学会2017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刑法立法协调性研究”[CLS(2017)D56];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刑法立法的协调问题研究”(JD17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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