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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 |
孙道萃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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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Dao-cu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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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腐败公约》第18条分别从行贿和受贿的角度规定"影响力交易"犯罪。受制于"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对称立法思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第388条之一仅完成第18条第2款的国内法转化任务。基于条约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准则、贿赂犯罪的对向性与贿赂犯罪罪名完善等理由,应根据《反腐败公约》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并明确相应的罪名、条文、罪状和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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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影响力交易,
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
罪名,
法条,
罪状,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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